2009年7月25日星期六

国阵執政州属的回教法被派上用场

很多人(尤其馬华民政党党員)只看到回教党執政州属的回教法,却没有看到国阵執政州属的回教法。如今国阵執政州属的回教法被派上用场,当年馬华民政当年亦有份支持通过的回教法,不知向來以回教法攻擊回教党的馬华民政領袖,尤其是馬华知名博客波力拔客筹,不知有何看法?

为让讀者更詳细暸解,不平就轉貼光华日報的一則報导:

我国回教庭首例 女模喝酒判鞭6下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凌晨一时七分
(关丹21日讯)一名来自新加坡的32岁兼职模特儿去年在夜总会喝了一杯啤酒而被控,周日被回教法庭判处鞭笞6下,罚款5000令吉。
被告卡蒂卡莎丽丝薇苏卡诺,她于去年12月首次出庭面控时承认在公众场所喝酒。
被告周日身穿蓝色马来传统服装及披戴黑色头巾出庭。当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宣读判词时,她一直低着头,沉默不语。
法官说,被告若无法缴交罚款将面临3年监禁。至于鞭笞刑罚则将由联邦监狱当局执行。
展缓执行
他表示是根据1982年彭亨州回教及马来传统习俗法(1987年修正)第136条文作出判决。
“法庭是在被告认罪后作出这项裁决的。既然本案已经过辩论程序,而且这项法律赋予鞭笞的刑罚,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鞭笞刑罚旨在让被告悔改,并且作为对回教徒的一个教训。”
卡蒂卡被控于2007年7月12日凌晨1时20分在珍拉丁的一家酒店的夜总会内饮用啤酒,被进行检举的彭州宗教局执法人员逮捕。
她的代表律师莫哈末祖基表示,辩方提出上诉,因此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刑罚。这里的回教法庭经已是第2次对女性判以鞭刑。早前,一名女服务员与一名男性在酒店里被上门扫荡的的执法官员逮个正着,结果也被判鞭刑。
还可上诉
38岁来自登嘉楼的男士与来自雪兰莪的22岁服务员当时被罚款5000令吉及鞭打6次。
惟犯者还未服刑,因他们还有机会提出上诉。
自1987年重新修订1982年彭亨马来传统条例及回教管理法以来,食用酒精的刑罚也越来越严厉。
根据马来传统条例第136条文,犯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再加上鞭刑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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