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星期日

3官員半夜發通知信‧強制豬肉商11pm至5am營業

(馬六甲10日訊)一名豬肉商投訴,他接到市政廳執照小組主任發出的通知,指示豬肉批發商必須在指定的營業時間內操作,令他對這項指令感到混淆,因為他只是豬肉商,並非批發商,而且這封通知信不但沒有使用當局的官方信箋,還是在半夜派給他,令他感到質疑。

在市區開設豬肉店的林臥豹,週一向行動黨峇章區州議員林敬賢申訴,上週六深夜12時許,3名身穿市政廳制服的官員把通知信交給他兒子,信件誌期12月21日2010年,內容列出一連串10項豬肉商必須遵守的條規。

規定肉檔鏡子添加黑膜

其中的第十條規,當局要求豬肉批發商只能在晚上11時至凌晨5時操作,全部條規在本月2日起正式落實,所有豬肉商必須遵守。

當局給予半年時間進行調整,逾期後又犯規者,將面對執照被撤銷的處罰。他認為,當局提出的條件很苛刻,因為每位豬肉商有本身的營業時間,而且是配合消費者的方便而開檔,但是,當局不但規範豬肉批發商的營業時間,甚至禁止流動豬肉販營業。

“我的營業時間是早上6時到中午12時,然後晚上7時到11時,每天傍晚都要親自到宰豬場載豬肉,如果要遵守這項規條,我要如何做生意?

“還有,其中一個規條是要豬肉販將檔口前的鏡子添加黑色的膜,這也令人感到莫明其妙,我開的是豬肉檔,又不是開風月場所,為甚麼一定要黑色的?”

他認為,當局的條規不明確,加上信件既沒有當局的官方台頭,又是三更半夜送上門,令他對此信的真實感到懷疑。

針對此事,林敬賢指出,甲州並沒有所謂的豬肉批發商,很多豬肉商是親自去宰豬場領取豬肉,或是由對方送貨到店裡或檔口。因此,這項規條實際上是在所有的豬肉販商。

“規條上有多項不公平之處,包括營業時間應該由商家本身規定,而不是當局。”

他表示將會見市長反映此事,並要求馬華市議員表態,是否已知道當局發出此信。

信件規條
1.一律禁止所有流動式的豬肉販操作。
2.所有豬肉檔或店需封閉式及具有冷氣設備,與回教祈禱室或住宅的距離是方圓100公呎。
3.豬肉檔或店的溝渠不能流到回教祈禱室或住宅區,所有廢水需流入現有的污水收集系統或化糞池,不能直接流入公共溝渠。
4.豬肉的渣滓需裝袋及丟到指定的垃圾場裡。
5.豬肉檔或店前需安裝玻璃門至天花板。
6.收藏豬肉室及地面需以磁磚舖上。
7.在豬肉當或店外不能進行豬肉買賣,包括五腳基、走廊及後巷。
8.豬肉檔或店前的玻璃門需加上黑色的膜至5呎高。
9.需置放“Tidak Halal”牌子在進門處,牌子的呎吋不能少過2吋乘10吋。
10.豬肉批發商只能在晚上11時至凌晨5時營業。

光明日報‧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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